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一系列新的形势、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我们提出有效的应对理论和办法。其中一条就是集中精力、排除干扰谋发展,特别是大力推动民营经济健康成长和“做大做优做强”。民营企业家作为典型的经济人,量入为出、追求效用和收益最大化是其理性要求的第一选择,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尊重和提升民营企业家理性。
发展民营经济要以民营企业家理性正常存在为前提。民营企业家首先是经济人,其次才是其他。所谓经济人,简单地说,就是始终能够发现、发掘和运用可支配资源并由此谋求和实现自身收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到了用高质量和多样化供给来满足高水平、多样化需求的阶段。因此,迫切需要更多的民营企业家作出高投入、高质量、高收益的选择与决策。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一些民营企业家反而经常作出低投入、低质量和尽可能高收益的选择与决策。这是民营企业家正常的理性反应。
一方面,在市场不够完善和统一,法治不够健全和科学,信息不对称、制度性歧视、不平等竞争仍然存在,企业能力积累不足的条件下,中小民营企业家不作出高投入、高质量和较高收益的选择是理性的。另一方面,如果具有某种效用的产品投放到市场后,能够通过低价竞争获得同样多的收益,只有非理性企业家才会作出高投入、高质量的选择。
尊重和提升民营企业家理性,才能更好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尽管经济人理性的有限性具有得到外力校正的可能,但那也只能是引导、参考性的,因此,科学的规制比人为的直接干预更重要。
第一,政府要在服务民营企业、为民营企业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上下功夫。切实把“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位,同时把过去已经习惯的“乱干预”“常伸手”等行政管制和管理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清理并去除“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等错误做法,把本不应由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的各种“惩罚”特别是“罚款”类“惩罚”移交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依法受理、核查实施,以保证企业真正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尽心竭力搞创新谋发展。
第二,经济学家要在企业治理现代化及其理性行为选择方法和规律等方面多作深入调查研究,为民营企业家进行理性选择提供更多智力支持。不可随意对民营企业家指手画脚、评头品足甚至干扰企业家理性选择与决策。
第三,社会要积极营造尊重民营企业家的氛围,让民营企业家在不断获得新的更大成功中得到更多尊重。这也要求民营企业家既要努力做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又要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以及“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质量。
第四,与民营企业有一定关联的非政府组织不能向企业乱伸手。要真正把服务企业作为第一要务,切实做好非政府组织的应有服务。
稿件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研究生院原院长)
全文载2023.11.28宁波日报 第7版 作者: 刘迎秋